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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我國企業在兩岸申請軟體專利的提醒 林長榮副理撰
我國企業在兩岸申請軟體專利的提醒 林長榮副理撰
 
近年來,關於軟體專利是否應受到專利保護的議題持續在兩岸被關注,因此在我國新專利法施行的同時,讓我們來了解軟體專利在兩岸現行制度下的異同處,以作為我國企業在兩岸申請軟體專利的參考。
   
一般而言,軟體專利之申請標的可分為方法及物,其中物之請求項可包括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及電腦程式產品。在我國與中國大陸的專利法(以下簡稱兩岸專利法)都記載了排除他人實施軟體專利之態樣。
 
此外,在我國專利法中並沒有對軟體專利之申請作不予專利的排除,然而,在中國大陸專利法中卻對智力活動作不予專利的排除,因此應避免軟體專利之申請被視為智力活動。
 
接著,在兩岸專利法中係針對軟體專利之申請是否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或技術方案進行審查,此即兩岸審查較為不同之處。簡言之,中國大陸對於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及技術效果的認定較為嚴格,因此應注意軟體專利之申請所涉非人為之技術特徵。
 
最後,就是在兩岸專利法中對於軟體專利之專利要件的審查,此處之審查與一般專利要件之審查並無明顯不同。
 
總言之,在我國尚未修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審查基準,且在中國大陸對於軟體專利仍存有爭議的此時,我們一定要了解兩岸的審查實務,才能協助企業獲得最有效益的軟體專利。